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接到群体性劳资纠纷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场面稳控和事态了解。优先处理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务求在劳动者申请后的最短时间内实施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与区劳动局、各街道建立互动沟通。在劳动争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应劳动行政部门或街道的请求,大胆向前延伸劳动争议审判处理职能,提前介入纠纷解决工作,做好纠纷主体的法律解释和诉讼引导;在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和街道的协调、调解作用,多方协商努力推动案件的和解解决。 三是加强法院对劳动者的法律释明和指引工作。要求法院人员在介入劳动争议的第一时间即行开始法律释明和法律指引工作,并将工作一直贯穿整个争议解决的过程。一方面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充足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以理性的思路和观点来引导劳动者进行维权,避免劳动者群体产生过激情绪或过激行为,以致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四是依法加大对恶意转移财产的雇主的处罚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当机立断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反面个案的警示作用,提高大众的守法和维权意识。 五月以来,天河法院落实上述措施取得显著成效。连续成功调解两起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为超过400名劳动者实现近120万元的合法权益,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河区法院调研科) |